我国公民起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姓名权)
- 作者: 张婉若
- 来源: 投稿
- 2024-12-20
1、我国公民起名规定
我国公民起名规定
我国公民起名依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公民姓名使用,保护公民的姓名权。
姓名构成
姓名一般由两个字组成,可由姓氏和名字组成,也可由少数民族的父名、母名或者姓氏组成。
姓名原则
姓名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文明礼貌,不含有侮辱性、损害他人名誉、违背公序良俗的字词。
具有民族特色,体现中华文化。
便于书写、朗读和记忆。
禁止使用的字词
禁止使用以下字词作为姓名:
国家领导人、革命先烈、国家机关名称。
汉语拼音字母、罗马字母。
数字、特殊符号。
损害他人名誉、违背公序良俗的字词。
登记程序
公民出生后,父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姓名。公安机关审查姓名是否符合规定,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更名规定
公民可以依法申请更名。更名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本人姓名不文明礼貌。
本人姓名具有不良影响。
本人姓名造成实际不便。
本人系无名氏。
满足以上条件,公民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更名。
我国公民起名规定旨在规范公民姓名管理,保障公民的姓名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姓名权
公民姓名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保障。
姓名是公民身份的标志,也是其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任何人不得干涉或侵犯。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民变更姓名的情形有:
因结婚、离婚、收养、解除收养而变更姓名。
因民族变更而变更姓名。
因有正当理由,比如改名避祸、纪念亲人等。
公民变更姓名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保护公民姓名权,是维护公民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公民应当尊重他人的姓名权,不得擅自使用、变更或侵犯他人的姓名。
3、我国公民起名规定是什么
我国公民起名规定
我国公民起名遵循以下规定:
1. 尊重社会公德和民族习俗:名字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中华传统美德,不能带有侮辱性、歧视性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含义。
2. 方便书写和识别:名字应由汉字、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组成,不超过15个字符,除少数民族外,一般不取单字名。
3. 不得使用特定字符:不得使用数字、字母、符号或生僻字作为名字的一部分。
4. 不得重复父母或同代兄姊的名:同父母所生的子女,不得重名;同代兄姊妹,不得取同音、近音或相似的名。
5. 不得使用未规范的异体字:应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未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认可的异体字。
6. 不得使用封建迷信色彩浓厚的名字:不得取“皇”、“帝”、“后”、“妃”、“王”等封建社会帝王后妃的称谓,也不得使用“财”、“福”、“禄”等带有迷信色彩的名字。
7. 不得冒用他人姓名:不得使用名人或历史人物的名字,也不得冒用他人姓名作为自己的名字。
8. 特殊情况:对于因宗教、民族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取特殊名字的,应在不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向户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遵守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公民起名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传承文化传统。
4、我国公民起名规定有哪些
我国公民起名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字限制
1. 应使用汉字、少数民族文字或者这两个文字相结合。
2. 禁止使用数字、字母、符号、谐音有不良含义的字眼。
二、姓名长度
1. 一般为两至四个字,最多不超过六个字。
2. 单姓不得重名,复姓不得超过三个字。
三、同音字限制
1. 同音字同义字不得连用,如“王”与“皇”。
2. 姓与名之间不得同音,如“赵志超”。
四、重名回避
1. 避免使用家族中已有的姓名。
2. 避免使用与名人、古人的姓名相同或相近。
五、特殊情况
1. 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失踪超过两年的,监护人可以为其起名。
2. 弃婴、无人抚养的儿童,由民政部门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指定姓名。
3. 更改姓名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六、其他规定
1. 提倡使用具有文化底蕴、寓意吉祥的字眼。
2. 尊重少数民族的取名习惯和风俗。
3. 违反上述规定者,可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或不予登记。